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今天查字典的小编为您精心挑选了几篇关于三个规定扎紧廉洁司法制度笼子心得感受的优秀范文,感兴趣的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希望小编的整理能够对你有帮助!
三个规定扎紧廉洁司法制度笼子心得感受一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X月,自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主动记录和报告质疑或介入、介入检察办案等重大问题18751件,其中95%反映情况并询问,5%介入。这说明提问的人绝大部分都有涉及,更多的是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因为被提问而不能公正处理,或者认为反映和举报的待遇不公平等等的当事人。“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对社会各方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说。
【/h/】但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忽视存在人情案件、关系案件、金钱案件。比如提问、了解、反映情况,都被当成是一种方便的表现,甚至是压法试图“抓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和司法内部人员提问、介入、介入案件会有什么后果呢?
发现6起案件的12名罪犯中,8人受到开除党籍等严厉处罚,其中5人因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例如,2015年至2018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多次接受请求,收受他人贿赂,利用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因干预司法案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开除党籍、公职;因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到被关押,教训是非常惨痛的。
公正廉洁的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压法,就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三项规定收紧廉政司法制度的牢笼。经验: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质询或干预、介入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举报工作、通报相关典型案件等情况。我们真诚欢迎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堪称纯粹的正义
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官的“护身符”。坚持贯彻“三个规定”,是落实中央对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意识,是党内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意识,是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意识,是保持风清气爽的文化意识和积极的司法生态精神。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率先做好这项工作,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使命。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要从保持初衷、保持本色的政治立场上深刻认识“三个条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把贯彻“三个条例”作为强化“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实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要坚守司法责任底线,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和填写打探案件、打招呼,甚至介入司法、介入案件的异常方式。同时,要向社会宣告,无论谁的职位高低,远近,都不应该有人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检察机关查询案件。这样做,不仅会被举报和登记,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检察机关是人民合法权益的坚定捍卫者。客观公正始终是检察官在办理司法案件中的立场。“找不找个人”和“信任关系”的结果是一样的。你提问题或者不提问题,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条例”,并没有忽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贯彻“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察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办案情况。对于群众在办理司法案件中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回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地贯彻“三个条例”需要检察官的责任,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监督。我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条例”,严格在群众监督下办案,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群众就会真诚相信法治,全社会就会逐步营造一种不问案件、不问问题干预案件的良好氛围。
目前,“三个条例”的实施在检察系统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意识和共识,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检察意识,继续狠抓“三个条例”的落实,坚持公平正义、为民除害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和“清海”。
三个规定扎紧廉洁司法制度笼子心得感受二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XXX、XXX、XXX等地纪委监委也发布通报,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XXX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XXX杨浦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任湧飞,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或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均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在以上通报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XXX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XXX省XXX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三个规定扎紧廉洁司法制度笼子心得感受三
7月14日,宣威市委政法委组织督查组深入宣威法院对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宣威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长马秋祝向督察组汇报了宣威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主要做法、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对相关整改措施。
随后,督察组随机分别抽取普通干警、部门负责人、班子成员进行“三个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谈话,了解各部门学习“三个规定”的情况,对宣威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台账资料进行查阅。宣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认真排查,建立台账,组织干警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自纠自查并签订《遵守“三个规定”承诺书》,也认真接受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和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三个规定扎紧廉洁司法制度笼子心得感受四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三个规定扎紧廉洁司法制度笼子心得感受五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山东、山西、上海等地纪委监委也发布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任湧飞,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或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均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在以上通报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
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
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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