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确立、不断完善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随着农村社会开放度不断提高,经济市场化不断演进,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利益诉求和价值取向多样化的推动下不断创新发展。但一些乡镇领导和村支部书记认为村民自治削弱或失去了党对这些村的领导,村民自治后会出现党支部书记的“官”小了,影响力小了,说话听的人也少了的情况。这种观念对
于村民自治的顺利发展是不利的。也是错误的。我们应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党对农村的领导。
1、切实转变过去一元化的领导理念和领导方式,探索适应村民自治新形势的新的领导方式。村党支部不再包揽具体的村务和财务管理,而交由村委会主持处理,“两委”对村里的大事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如果村党支部的提议不被通过,村党支部不强行实施,而以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为准,即便是党支部的提议是正确的,也是如此。
2、以发展党内民主理顺“两委”关系。发展农村党内民主,使党员在党内事务的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率先切实得到保证,党内民主是否落实,是直接关系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及作用在村民自治后能否得到实现的关键。
3、加强村民教育提高村民素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础。村民自治的实践成功与否,一个主要的绩效标准,就是看党是否通过领导村民自治,使广大农民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文明程度、法律意识、民主自觉以及参政议政能力等是否得到了提高。
4、加强村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是村民自治后实现党的领导的当务之急。切实把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搞好,保证通过党内民主,选出一个被全体党员认可的支部书记和党支部,通过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扩大村党支部在村民代表和全体村民中的影响力。
村民自治的实施,不仅给村级党支部的领导观念和领导方式带来了重大变化,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了乡镇和区县两级基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方式和职能转变。“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的推行并不是少数领导人异想天开, 实际上是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的, 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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