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厦门 有限公司
因贵司拖欠货款等行为,已对我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较大影响,为避免更加不利的局面发生,也为维系与贵司的合作关系,我司特此就有关事宜致函贵司。
我司系贵司的长期合作单位。2012年 月份,贵司与我司签署了合同编号:《长期供货合同》(下称“长期供货合同”),安排我司向贵司供应原材料。
2012年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贵司采购产品含税价款总计为元人民币,经与贵司对账完毕后,我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并按时交给贵司,但贵司至今仍未付款。
上述情况发生后,我司多次主动与贵司沟通,并表达了足够的诚意,希望能友好协商解决,但却均未得到积极回应。无奈之下,我司现郑重函告贵司:
1、 贵司应自收悉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期间供货的货款元人民币。
否则,我司将不得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届时,贵司将会承担全额货款、逾期付款损失等款项,还将负担诉讼费等费用,更为不利的是,贵司的信誉及声誉也将遭受损失。其中利弊得失,还请贵司斟酌。
特此专函,顺祝商祺!
致函人:厦门市 有限公司
(盖章)
二0一二年 月 日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壹壹范文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11gw.com/article/63596.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