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圣飞
11月20日,我院召开机关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大会,传达了省高级法院关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人民法院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亦不能脱离发展的规律,必须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生的新变化,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寓于各项工作中,努力营造和谐、健康、发展的司法环境。下面,我就如何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谈几点个人心得: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加强法院全面建设结合起来,与构建独具特色的法院惩防体系结合起来,真正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成为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谋划思路、完善措施、推进工作的过程,努力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化为促进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健康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
(一)强化廉政教育,增强科学发展意识。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教育融入到反腐倡廉教育之中,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之中,增强教育的有效性,摒弃那种为了所谓的"政绩"而发展,为了升迁而发展的错误思想,坚决杜绝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要加强思想作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发展意识;二要加强党纪国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筑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防腐拒变能力;三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倡导廉洁从政氛围,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营造廉洁环境。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现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要从法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纪检监察职责定位在正党风、强保障上,创新教育、监督、制度等工作机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积极健全各类廉政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约束力,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以强化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为重点,加大对反腐倡廉和效能工作的调研分析,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探索好的形式与做法,并用制度加以巩固,着力构建起符合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实际的“四不为”机制,不断提高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廉洁执法和司法为民自觉性,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制度化水平,实现法院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
(三)加大监督力度,促进科学发展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抓住权力运行这个关键,狠抓监督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诫勉谈话、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述职述廉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大力弘扬司法民主,以民主促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司法廉政监督员的沟通交流机制,悉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使其成为联系群众、沟通社会各界的桥梁,从而不断改进工作。三是抓好日常监督检查,在进一步完善各项廉政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适时总结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规范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使腐败失去其滋生的土壤,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切实履行惩处职能,解除科学发展障碍。要充分运用惩处手段,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优化司法环境的突破口,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反腐倡廉建设更加重要的位置,始终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坚决清除人民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使极少数腐败分子在人民法院没有藏身之地。坚决查处阻挠人民法院科学发展中的“肠梗阻”现象,严肃处理违背科学发展观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尤其是查处违反科学发展观的深层次的各种腐败问题;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坚决纠正个别干警在工作中存在的作风粗暴、冷硬推脱、吃拿卡要、刁难当事人等问题,增强干警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本领。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真正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不断开创新局面。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自身建设,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保证。一是提高政治敏锐力,要正确认识自身所处的地位,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坚定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的信心,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要有较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二是提高自我防腐能力,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同时,还必须自觉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不断提高抵御腐蚀的能力。三是提高具体业务能力,要丰富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实现自身素质的综合提升,为实现“办好案件不添乱、司法管理无硬伤”的目标。
(六)认真落实“五个严禁”,丰富科学发展指导反腐倡廉新的内涵,“五个严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屏障。亚里士多德曾说“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司法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 “五个严禁”直指法院和法官腐败滋生的高发区,既是一条约束法官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压线”,更是保护法官不受请托说情风侵蚀的“挡箭牌”和 “护身符“,是一剂防止司法腐败的良药,对规范法官队伍、严格公正司法、树立法院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其次,“五个严禁”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提升和凝练。法官职业道德在要求上要高于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公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五个严禁”,就是把亟需解决的五项行为规范提出来,更加简洁明了、通俗易记,是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升华和提炼。最后,“五个严禁”是对少部分法官腐败犯罪行为教训的总结。例如,安徽阜阳中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北京西城区法院原院长贪污受贿近800万被判死缓,河南商丘中院原院长受贿40万获刑5年,辽宁阜新法院原院长徇私舞弊被判有罪,等等,不一而足,然而这些犯罪的法官无不首先是在“五个严禁”方面出了问题。 “五个严禁”是对惩治法官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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