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职务犯罪情况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但由于社会转型、体制转轨,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给一些腐败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权力腐败渐呈蔓延之势。由于权力腐败主体所处的地位及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其负效应远远超出腐败本身对社会造成的直接损害。如何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本文试从2002-2003年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就腐败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数字分析
1、案件数量及比例。2002-2003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41件45人。其中,共同犯罪4件,大要案34件。在这41起案件中,贪污案件16起,占立案总数的39%;贿赂案件11起,占立案总数的27%;挪用公款案件9起,占立案总数的22%;渎职侵权案件5起,占立案总数的12%。
2、犯罪嫌疑人素质。从45名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小学文化的有1人,占总人数的2%;初中文化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20%;高中文化的有15人,占总人数的33%;大专以上文化的有20人,占总人数的44%,高学历在此类犯罪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从犯罪时的年龄分析,主要集中在30-50岁,有32人,占总人数的71%。其次是50岁以上的有7人,占总人数的16%;20-30岁的有6人,占总人数的13%。
3、犯罪嫌疑人身份。45名犯罪嫌疑人中,从行业发案规律来看,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有29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有9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有2人,金融部门工作人员、个体私营者分别是3人和2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呈高发态势,占到总人数的64%。
4、涉嫌犯罪数额。涉嫌贪污罪的贪污数额最高的达180多万元,最低的达2.35万元;涉嫌受贿罪的个人受贿数额最高的达80余万元,最低的达1.56万元;1起涉嫌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受贿数额达204万元;2件涉嫌行贿罪的行贿数额分别是8.5万元和5.1万元;挪用公款数额最高的达15万,最低的10万;涉嫌渎职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最高数额达80余万元。
二、特点分析
1、低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占相当比例。2002-2003年,共查办各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41件45人,犯罪嫌疑人在35岁以下的就有20件20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4%,犯罪年龄明显呈年轻化的趋势,其中首次作案的最低年龄为23岁。干部犯罪的年龄呈下降趋势。
2、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大案比例高,涉案金额大,携款潜逃情况突出。2002-2003年,共立查金融系统贪污案件2件,全部是大案,涉案金额均超过百万元,3名犯罪嫌疑人也都携款潜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建设银行商城分理处副主任蔺某涉嫌贪污公款180万元潜逃案,建设银行办事员袁某、傅某合伙贪污103余万元潜逃案。
3、立案数呈平稳态势,大要案增幅较大。2002-2003年,平均每年的立案数维持在20件左右,但大要案比例却大幅“上涨”。2003年立查职务犯罪案件20件,大要案就达19件,占立案总数的95%,比2002年升了20个百分点,贪污公款几十万元、几百万元,挪用公款几十万元的案件已不少见。例如海化开发区地税分局局长于建军涉嫌贪污受贿104万元案。
4、国有企业的“一把手”或部门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业务人员犯罪现象相当严重。45名犯罪嫌疑人中,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就有29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4%,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等部门,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也比较集中,原为经理、厂长等“一把手”及部门负责人的有17人,原为会计人员的有5人,原为业务员的有7人,这些单位和岗位都是所谓的“危险地带”。
5、行政执法人员犯罪屡屡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大,然而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粗暴执法现象经常发生,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问题也日渐突出。2002-2003年,共立查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案件6件8人,占立案数的14.6%,其中政府工作人员4名,税务人员1名,其他机关人员3名。
6、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单独犯罪较多。通过分析45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出,多数犯罪持续的时间在1年以上,最长的达到8年;贪污、挪用和受贿也是多数多次进行,达10起20多起;最快的一人在2天的时间里连续作案15起,贪污180余万元人民币。45人中,单独犯罪的34人,占76%,多于结伙犯罪的人数。一人即可完成数额巨大的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大,难以被发现,证据易于销毁,因而成为一种更多采用的方式。这种情况同时也说明了对个人权力监督不力导致犯罪的猖獗。
7、犯罪手段既复杂又简单,有典型性。从所采取的犯罪手段来看,可以说既复杂又简单。复杂是指在作案之初,他们就用种种手段掩饰罪行,包括作假帐、开具假发票、借条等,以便在案发时为自己寻找借口,同时也为侦查设置了障碍。简单是指他们的作案手段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如贪污罪行为人主要是采取虚报冒领、销毁收据、收款不入帐等手段,受贿罪行为人多以明借暗要、收受回扣、利用权力索取收受款物等手段,挪用公款罪行为人则多为收入暂不记账给个人使用或者以投资名义挪用。如市石油公司营业员袁某,在石油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当营业员期间,多次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手段,贪污11万元据为己有。
三、原因分析
1、社会大环境中的“腐败污染”,是产生犯罪的外在诱因
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等因素,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中国的腐败状况日益严重。据统计,1993年到1996年3月这三年多一点的时间里,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地厅级以上干部1600余人,是1986-1989年这4年的13倍。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22986人,相当于过去20年美国根据反腐败法判罪人数总和的1.5倍。从1995年揭露王宝森、陈希同案后,胡长清、成克杰、程维高、李真等一个个高级干部因贪污受贿被查处,泰安胡建学案件、厦门海关案、沈阳慕马案件等一个个特大腐败窝案被曝光。多年、多项社会调查的结果表明,人们最痛恨、最厌恶、最关注的社会现象都是腐败。今年两会期间,新华网与《经济参考报》联合推出的“你最关注的热点问题”投票调查结果显示,“反腐败”以84%的得票率位居普通民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第一位;人民网举办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您最关注什么”网上调查中,截至3月1日下午,“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也以31600票遥遥领先。身处这样的一个时代,怎么能够避免腐败的污染呢?
可以说,上述腐败分子给人们树立了“腐败的领导人榜样”。研究表明,如果高层政治领导人不能做出表率,而是直接参与腐败行为,或者容忍其亲属的腐败行为,则公共管理部门的官员也很难保持廉洁。犯罪行为如同学习读写和绘画等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学来的。由于犯罪模式的联系,潜在的犯罪者通过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过程,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一定限度,就容易引起犯罪。
2、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是产生犯罪的直接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场经济中的种种诱惑突如其来,赤裸裸地出现在人们面前,贫富悬殊、分配不公开始出现,这对清贫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关键职位掌握实权的工作人员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考验,这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举手就能捞来能够满足各种物欲的金钱。再加上有些单位往往强调抓经济,而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对工作人员偏于使用,疏于教育,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对人民的贡献上,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钱物,“人生如梦”、“不捞白不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资产阶级实用主义思想在一些人身上作怪,“金钱至上”、“等价交换”在某些部门中盛行,被一些人奉为公务活动的行为法则,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腐败的思想基础。还有一种心理,就是认为行贿和受贿双方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你给我钱,我给你办事,互利互惠,为了双方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行贿方不会出卖我。其实他们没有做过深刻地思考,那就是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基础是不一样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完全受利益支配,毫无情义可言。
3、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的制度缺陷,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腐败问题“已属于制度性缺陷腐败,即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严重缺陷和各类管理制度的种种漏洞不断制造和滋生各种腐败,并使腐败日益盛行”,制度方面的原因成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导致职务犯罪的制度因素主要是:
1、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用人制度上存在不正之风,民主推选少,领导任命多,公开竞争少,暗箱操作多,致使一些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混进了国家工作人员队伍,混到了领导岗位上;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漏洞;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会计审核马马虎虎,年度审计走过场。上述管理制度上的漏洞,提供了大量职务犯罪机会,漏洞越多,可供犯罪的机会就越多。而犯罪机会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且“腐败机会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公职人员腐败动机的强弱”。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了人的犯罪动机。
2、监督制约制度不得力。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目前的监督制度存在着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的缺陷,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或个人都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约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
3、惩罚制度不严密。多数学者认为,一国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该国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增加惩罚将会降低腐败行为。而我国“腐败黑数”居高不下的事实,表明对腐败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最主要的,是法网不严密,人情案、关系案太多,犯了罪并不意味着必然被惩罚,被惩罚也不意味着是平等的处罚。2002年-2003年,我院共接到法院对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26件32人,其中判处缓刑的26人,免予刑事处罚的6人。法院往往不考虑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都判处缓刑。“缓刑和免予刑事处分”是诱发进一步腐败的重大因素。
四、对策分析
要想根治腐败,必须不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综合运用经济的、制度的、法律的、教育的等手段,标本兼治。
首先,要根治腐败,必须先清除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强化行政伦理建设。
要在思想上筑起防止腐败的现象,永远树立人民公仆的形象,教育必须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就是要加强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把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从根源上遏制腐败的滋生。江泽民同志提出要抓法治,也要抓德治,既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又是长远的治本之策。
同时要不断强化行政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塑造一批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淡化权欲,诚心为民。
其次,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和制度创新,强化制度监督,健全重要权力制度监督网络,防止权力运行中的随意化和私有化,这是遏制当前腐败的有效途径。
腐败机会是产生腐败行为的三个必要条件中最重要的条件,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腐败行为能否顺利完成,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最重要的是消除腐败机会。要消除腐败机会,最重要的是发现腐败机会。就目前状况而言,腐败机会主要存在于各项不完善的、有漏洞的制度之中。因此,消除腐败机会,就落实到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制度和制度创新上。要通过实行惩罚腐败制度、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与薪金制度相结合的公积金制度、官员引咎辞职等制度,建立严密的监控权力网络,对腐败分子形成不敢贪的巨大压力。当前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与市场经济公开准则相适应的办事公开机制。对掌管人财物的政府部门、实权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管理机构,其运作应切实提高透明度,全面实行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尤其是对大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用专项业务,如工程建设、医药采购等方面,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2)建立与市场经济平等准则相适应的权力制衡机制。要限制一些权力参与市场运作,严格禁止党政军机关办企业,当前,要防止这些企业的假脱钩或明脱实未脱,利益依然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大力预防“官企”回潮。
(3)建立与市场经济高效准则相适应的经济监管机制。在反腐败斗争之中,利用经济监管这种有效形式,可以切实促进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如“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收费制度,做到处罚和收费相分离,严格取缔“小金库”。此外还要加强审计工作,通过审计监督经济活动。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关键还是要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领导干部要强化监督意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完善干部任用把关制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切实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畅通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广开群众监督渠道,建立一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力量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要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把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人员、特殊的权力部门作为重点,把监督渗透在日常管理之中,涵盖在学习、工作、生活、消费、社交等各方面,延伸到家庭、亲属之中,做到超前监督,事前监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遏制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样才能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
再次,运用经济手段,借鉴西方的“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历史与现实表明,许多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瑞典、新加坡都通过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维持了较低的腐败程度。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较能抵制一些物质利诱。所以说,通过法律和规范把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后的优厚待遇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公务员廉洁奉公的思想作风得以培植和强化的物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给以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在这一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才有可能对自己承担角色的道德、义务、责任和规范产生认同,而认同是他们对自我行为进行约束的前提。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最后,遏制腐败最根本的是要靠法律武器。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设时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当前,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关键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因此,保持严密的法网,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是清除腐败机会的有力保障。应尽快将某些党纪政纪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比如通过立法将《廉政准则》上升为《廉政法》。我国近几年在党政机关干部中也实行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应当在继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要制定以“反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比如应尽快制定《反腐败法》、《监督法》、《举报法》等,以便把廉政建设以及监督机关的职能、权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同时,要强化反腐败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严格执法。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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