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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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纠纷案,判决企业赔偿受伤职工10万余元。

那坡县德隆乡岩北页岩砖厂(以下简称页岩砖厂)是一家个体企业。该企业于2007年4月5日与德隆乡人民政府达成建厂用地协议,2007年6月6日那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该厂名称、投资额和投资比例。2008年2月28日,该厂向那坡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备案,2008年7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而在这之前的2007年11月下旬,页岩砖厂即雇用工人班某为其打工。

2007年12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绞断右臂。当天被送到那坡县人民医院救治,5天后即2008年12月9日,班某要求出院,并与砖厂口头达成协议,由砖厂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变由班某自行负责。领款后班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时,按医生建议,应到上一级医院继续治疗,但班某出院后没有按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而是在家请土医治疗。一个月后,班某右臂病变,其到那坡县民族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经那坡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2008年6月26日,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班某工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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