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先予执行和仲裁期限范文 如故 • 2021-07-30 06:59 • 公文写作 • 阅读 563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壹壹范文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11gw.com/article/123822.html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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