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范文 劫外身 • 2021-07-30 06:52 • 公文写作 • 阅读 508 承揽合同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以上规定而言,《合同法》只规定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才能行使留置权,而对定作人其他违约情况下,承揽人可否行使留置权没有规定。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壹壹范文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11gw.com/article/123484.html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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