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帆 单位:河南律师事务所 电话:153****355
被申诉人:新乡商业学校
住所地 :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 李志明 联系电话:135969***8
请求事项:
1、请求被申诉人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1997年劳动合同书,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
4、请求被申诉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费。
5、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想贵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敬请贵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作出公证裁判,满足申诉人诉求。
此致
新乡市劳动人事仲裁院
申诉人:张*
2012年05月13日
附:证据:
1. 申请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工资汇总表
4.单位王某的证言
5. 律师代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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