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起诉状格式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____法院
起诉人:__公司(公章)
__年__月__日
附:(相关证据)
1.起诉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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