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处分条例》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通读新《处分条例》,从严治党的理念自始自终贯穿于其中。那么,新《处分条例》究竟“严”在哪里呢?
一是纪在法前,对党员提出更高要求。
《处分条例》于1997年试行,经过修订后于2003年颁布实施。该《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划分为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其中有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比如贪污贿赂行为(原处分条例第9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原处分条例第15章)等。
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原《处分条例》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果“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其结果必然是“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如果退守至法律防线,只有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受到惩处,多数党员都“脱管”,不把纪律和规矩当回事,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正因为此,此次新《处分条例》的修订,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重要原则。修订后的《处分条例》删除了与法律重复的内容,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使《处分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二是处分“加码”,违纪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如果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便容易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使党无法充分应对新形势下的风险和挑战。此次新《处分条例》的修订,坚持“严”字当头,对不少处分条款进行了“加码”,倘若今后违纪,将会受到更重的处罚,付出的违纪成本也将更高。
修订后的《处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原《处分条例》中,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与受到警告处分相对应的时间则都是一年。虽只有一字之差,却表明党员如果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承担的后果将更严重。
类似从严加码的变化还体现在修订后的《处分条例》的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等等。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和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处分条例》除了加重责罚之外,也注重抓早抓小、治病救人,体现对党员的关心爱护。如原《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修订后的《处分条例》则规定,“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
三是条款增加,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就是不断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新修订的《处分条例》针对现阶段党纪存在的突出问题、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纪党规的笼子扎得更紧。
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占据领先的地位。新修订的《处分条例》把政治纪律排在“六大纪律”之首。相比原《处分条例》,在政治纪律的“负面清单”中,新增了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除政治纪律外,新修订的《处分条例》还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违纪条款。
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新修订的《处分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更加细化,使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新修订的《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在制度层面上的体现。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标本兼治,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从而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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