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阳光警务机制范文

公安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阳光警务机制范文

公安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阳光警务机制

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载体,也是公安部“三项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对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开展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大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年来,**区公安局在实施“阳光警务”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上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尝试,先后开展了“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镇治安”,建立健全“农村多功能住户型”警民联系点,长期坚持在工厂、农村、机关、学校、车站、码头和互联网上开展“理解从了解开始”等警民互动活动,修订和完善了服务重点企业、便民利民十六条措施,收到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认同感不强,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不和谐,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紧张局面。究其原因既有公安机关自身存在的诸多不适应,也有来自少数群众的误会。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作为区县公安公安机关负责人,通过参加这期公安部组织的培训,结合多年工作实践,我体会到,推行“阳光警务”建设是缓解警民矛盾,推行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

一、对推行“阳光警务”建设的认识

“阳光警务”是对警务公开制度内涵和外延的拓展和延伸,实际就是使公安机关和民警所从事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事务“阳光”,即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执法过程,甚至工作理念、思想意识、外在形象等都“阳光”,凸现出各项公安工作朝气蓬勃、蒸蒸日上,组织民警开展的各种公安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等等。

推行“阳光警务”建设,是公安机关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建立新型警察公共关系,推进公安事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它既是公安机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实现新时期、新阶段警民关系良性互动的生动实践,也是公安机关在实施已有警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公开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活动,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评议的新突破。

推行“阳光警务”建设,在公安机关内部,一是要最大限度地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执法过程等,尽可能地让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公安工作具有“公信力”。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行为,最大限度地让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过程高效,尽可能地使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行为具有“慑服力”。三是要努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塑造公安机关和民警良好的形象,尽可能地让公安机关和民警具有“亲和力”。在公安机关外部,一是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有序参加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的“参与度”,二是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各项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的“认知度”,三是要尽可能地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支持度”。

二、推行“阳光警务”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一,推行“阳光警务”建设,是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的新形势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执法环境变化很大。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与执法和管理对象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增大,维护和保持和谐警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对照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公安机关自身还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成为导致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活动不满意、警民关系不和谐的直接原因。为此,公安部党委果断提出实施“三项建设”,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并多次强调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实施“阳光警务”。加强“阳光警务”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大势所趋,是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实施阳光警务,将公安机关和所属民警所从事的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等各项事物都处于公众的阳光监督制约之下,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找出公安工作中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对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带动公安体制改革和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推行“阳光警务”建设,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平台。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需求是随着社会形态、价值取向、理想追求、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现阶段,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需求主要表现在对平安和谐的渴望。希望公安机关增加社会面见警率,提供人防、物防、技防等多项安全防范措施;希望公安机关在执法管理活动中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尊重他们的人身权、知情权、隐私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希望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政治大局平稳和治安大局稳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社会公共秩序不受干扰,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因此,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必须紧跟群众的新期望、新要求,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加强实施“阳光警务”,其实质就是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搭建了一个有效的工作平台。最大限度地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执法过程等,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各种执法和管理行为的“公信力”;有利于赢得人民群众长期的理解、支持和协作,实现警民互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度”,进而达到引导群众参与公安工作,实现“有限警力”到“无穷民力”转换的目的,从而推动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第三,推行“阳光警务”建设,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一是要不断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增强为民服务的本领;二是要解决突出执法问题,提升执法的公信力;三是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强化舆论引导工作,提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能力。实施“阳光警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其实质就是以人为本。“阳光警务”的实施,在日常工作中以“阳光作业”的手段,不断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公安工作,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提高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和支持度;通过广泛倾听群众呼声,征求各界意见,接受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推动了公安机关和警民不断提升和改进群众工作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从而切实改进各项公安工作,使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实现双向交流与互动,从了解到理解,构建起和谐的警民关系。

三、“阳光警务”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实施“阳光警务”以来,公安机关将自己的警务活动更多地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出台了更多的便民利民措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逐步提高,对执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压力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矛盾利益相互交织,特别是去年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得就业形势更加严峻,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矛盾凸显,致使公安机关履职压力增大。实践证明,加强实施“阳光警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缓解压力行之有效的方法,而在实施“阳光警务”中,公安机关自身还存在诸多不适应。

一是公安民警的思想观念与推行“阳光警务”建设的要求不适应。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安机关简化程序,推行便民措施,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在部分基层单位,少数民警乃至领导“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理念树立得不牢,少数民警在勤务活动中耍特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以执法者自居、管理者自傲,执法时态度不够文明等现象认仍未杜绝,类似的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和语言使得群众十分反感,影响极坏。一些基层领导对“阳光警务”缺少系统全面的理解,简单地将“阳光警务”等同于公安机关政务公开,造成实施“阳光警务”推进到一定阶段后,出现了公安民警受累于片面“为民服务”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阳光警务”的开展。

二是公安民警执法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与推行“阳光警务”建设的效果不适应。近几年,我们看到,无论是贵州发生的“6.28”瓮安事件,云南孟连“7.19”胶农事件,还是近期发生的云南“躲猫猫”事件,都是与实施“阳光警务”相违背。这些事件的调查结果表明,少数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民警执法履职能力与新时期的公安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在执法行为中滥用强制措施、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少数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得不牢、管人者自居,导致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公甚至违法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了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形象,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加之,个别基层民警群众工作能力较差,缺乏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和经验,严重制约了“阳光警务”的进一步深入。

三是公安民警体制机制与推行“阳光警务”建设的进程不适应。实施“阳光警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广大人民群众引导到社会治安中来,激发他们参与社会治安的热情和自觉性,最大限度的整合社会资源,从而实现警民互动,构建良好和谐警民关系。目前,就内部管理而言,虽然各级公安机关都建立了自己的宣传部门和宣传网络,但是宣传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缺乏有效的整合,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壁垒、缺乏沟通,人员分散、专业宣传能力不强,一方面造成公安宣传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极易导致“谁都管不了、谁也管不好”的被动局面。就组织策划而言,公安宣传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应付性和盲目性,缺少宣传上的宏观规划和微观调控。就外部协调上而言,公安宣传缺少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机制,对一些涉警的报道或采访,不采取正当的引导疏通,经常对媒体记者采取堵、躲、捂的方式和态度,不仅造成了警方与媒体之间的关系紧张,而且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四是人民群众过高的期望值和推行“阳光警务”建设的力度不适应。“阳光警务”作为公安机关增强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执法公正,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的新生事物,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一定得时间和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新期待、新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回应群众新期待、满足群众新要求的同时,公安机关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部门和警种对公安机关开展“阳光警务”建设认识不到位,推行力度不大,措施落实不力,与人民群众缺少必要的交流与沟通,造成一些群众的期望值过高而得不到满足,从而导致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不了解、不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施“阳光警务”。

四、对加强“阳光警务”建设的几点思考

孟部长指出:“要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着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提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能力;深入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基层实战能力;妥善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着力提高驾驭复杂局势能力;加强和改进舆论引导工作,实现公安机关与媒体的良好合作”的“五个能力”。作为区域性中心大城市的区级公安机关,通过多年公安工作实践,我体会到:加强实施“阳光警务”,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最基本环节抓起,以改革创新的理念,深化“阳光警务”机制改革,推进和谐警民关系构建。

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升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的公信力。严格、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提高我们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保证。一是要通过大力开展“求真务实铸忠诚,亲民爱民践宗旨”等主题教育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忠诚、智勇、勤奋、精业”的江津公安精神,为民警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不断强化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二是要依托“轮值轮训、战训合一”等教育培训模式,加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三是要充分依托网上办案应用系统,对刑事、行政案件各个办案环节的全程实时监督,建立执法问题预警和通报、个案点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执法环节。四是要采用人大评议,“三述”工作,面向社会聘请警风监督员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内、外执法监督体系。五是要大力推行执法过程公开,在执法过程中推行阳光作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探索推行公开认定、公开调解、公开裁决制度。六是要进一步细化各类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环节,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执法的随意性,杜绝“暗箱操作”,以公开促公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二要进一步强化公安主业意识,提高“打、防、控”水平,创造优质治安环境。群众看公安,首先看治安。推行“阳光警务”必须要有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这也是创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基石”。要以“平安建设”为载体,坚持从影响群众安全感最突出的治安问题抓起,认真研究分析治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不失时机地调整打击、控制、防范工作的重点,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有效性,既要全力以赴地维护社会稳定,又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一是要以打“护”安。要始终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牢牢把握社会治安主动权作为守土之责、保稳之职,进一步强化打击破案主业意识,积极建立健全严打整治长效机制,着力增强打击实效、提高犯罪成本、减少犯罪人员、挤压犯罪空间,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二是要以整“治”安。要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影响本地区社会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乱点,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涤浊清污,还民净土,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三是要以防“护”安。破案多固然是本事,但发案少才是真功夫。要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好各项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提升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亲和力”。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是阳光警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最佳途径。一是要继续深化农村警务机制改革,拓宽警民联系的途径。完善警民联系点制度,更加合理布局农村警民联系点,拓展其功能,把其建设成为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建立和谐关系的前沿阵地。组织社区和驻村民警逐家逐户上门入户上门宣传,发放民警联系卡,充分发挥警民联系点宣传、咨询、求助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意识,建立沟通警民信息的纽带,增强共建平安江津的参与度。二是要根据网络社会的要求,设立网上警民联系点,设置网上报警、警民互动、办事指南、文化长廊等版块,为警民联系搭建一个“零距离”的交流沟通平台,满足群众多种形式报警、求助、咨询甚至网上行政审批的需要。三是要结合开展的各项公安专项斗争,依托社区(驻村)警务、警民联系点、公益广告宣传橱窗,以及手机、论坛、博客等新兴媒体,及时发布各种警情信息,组织在公交车上组织滚动播放“警方提示”、“警情通报”等专题片,在电视台开设《交警与你同行》等栏目,向广大市民提供公共安全提示,传播安全防范知识,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增强警方的公信力。四是要以“公安民警大走访”活动为突破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广泛收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着力化解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矛盾和问题。五是要以市局开展的阳光警务查询监督系统建建设为切入点,提升群众工作信息化水平。把阳光警务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把阳光警务工作与入户宣传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入户大走访,深入辖区多跑路、多交谈,占有真实有效的基础信息,充实基础警务信息,切实了解和掌握民情。六是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和措施,出台便民利民措施。

四要进一步强化舆情引导,提高公众对公安工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要求实现警民双向互动,提高人民群众有序参加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的“参与度”,对各项公安工作与社会治安的“认知度”和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支持度”。一是要成立专门警察公共关系机构,并从人财物多方面进行保障,负责警察公安公共关系工作,树立公安正面典型,减轻负面报道对公安工作影响。二是要提高舆论引导水平。要策划多种形式的警民互动活动,通过互相了解,达到互相理解,从而引导广大群众关心支持公安工作。近年来,我局通过开展“换位体验”、“网民进警营”等方式,请群众到公安机关体验、参观,现场感受我们的变化。开展警民互动活动,既密切了警民关系,又博得了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三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与沟通,构建宣传通道。充分借助媒体力量,全面“推销”公安工作,增强群众认同感。通过正面报道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和化解社会舆论矛盾。四是要加强公安宣传阵地建设,树立品牌,不断扩大公安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我局资助贵州死刑犯家属的事件,经过包括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的多次报道,就成功塑造了铁警柔情的警察形象,展示了良好的警察形象,受到了很好的舆论效果和社会效果。五是要建立健全舆情跟踪分析、负面报道应对、网络舆论引导和公安新闻发布等工作机制,提高主动应对和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把握网上舆论主动权,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良好舆论环境。

推行实施“阳光警务”,是各级公安机关内除积弊、外消积怨、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变“警力有限”为“民力无穷”的重要途径,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三项建设”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没有固定模式,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创新和总结。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按照孟部长讲话精神,不断提高“五个能力”建设,以推行“阳光警务”,赢得群众对公安工作的了解、理解、支持和参与,从而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推动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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