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工会或员工代表 ) 乙方( 企业 )
员工人数 : 人 企业性质 :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 , 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 , 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员工代表 ) 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 , 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 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 , 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 , 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实行 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 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 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 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员工病假,非因工负伤的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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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员工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期的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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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奖金,津贴,补贴分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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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员工工资增(减) %.
员工增(减)工资具体办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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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一条 本企业依法建立工时制度按下列条件,标准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保证员工每周休息 日;
( 二 ) 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 特殊工种特殊情况的安排 : .
第二十二条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 , 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 一 ) 乙方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 , 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
( 二 ) 与甲方或参与加班的员工协商 ;
( 三 ) 乙方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甲方和员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休假以及本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 .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 , 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 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七条 企业依照法律, 法规及规章 ,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二十九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企业对在 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作专项体检.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 , 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三十二条 对于危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 , 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员工予以抵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 , 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 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三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不得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 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 , 制订培训计划.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 , 提高劳动技能.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员工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员工培训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 , 企业需要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培训协议》 , 订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 , 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 ,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五条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 依规定执行 ; 无规定的 , 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 , 签订补充条款 , 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 , 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 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15日内审查机构未提出异议的 , 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 , 另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 签字盖章 ) (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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