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单位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出纳岗位人员办理。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购买各种物品领用现金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含1000元),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用支票结算。
三、出纳人员按现金账户设置现金日记帐。出纳岗位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现金收付款凭证,按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要做到日结月清,正确无误。
四、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意坐支。库存现金的金额应控制在核定的库存限额(10000.00元)内,也不得保留帐外公款。对于超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必须存入保险箱,并妥善保管保险箱密码以及钥匙。
五、出纳人员应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按实登记现金结存表,并与现金日记账结余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库存现金有余缺情况,应先作暂存或暂付款入帐,待查明原因后根据单位领导的处理决定及时办理。如金额较大,应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对确实无法查明的多余现金应作“应缴财政专户款”上交国库。
六、现金报销或借款金额超过3000元的(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通知出纳人员,以便做好准备,安排好资金。
七、因公出差凭会议通知并经领导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其它因工作需要借款的需写明具体借款用途,经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款手续,不允许公款私用。
八、因公出差者返回单位后,无特殊情况,一般在五天之内向财务结算并按规定报销。
九、购货或其它开支所用现金暂借款,会计室应根据借款单及时入账,归还时由会计室开具收据。
十、严禁发生下列挪用、套用和滥用现金的行为:
1.私人借支挪用公款;
2.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造假用途套取现金;
4.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5.利用银行帐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6.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作储蓄存款;
7.保留账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十一、出纳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应办好移交手续,并由中心负责人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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