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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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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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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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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2.期限个月,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到期│
│├───────────────────────────────┤
│共│3.利率‰月息分厘毫丝忽│
│同├───┬───────────────────────────┤
│经遵││利息从年月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利│
│双守│4.清算│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末20 │
│方。│办法│日为结息日);本金于年月日前电汇甲方利息差额│
│研特││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究立├───┼───────────────────────────┤
│协此││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
│商据│5.划款│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 双方均按划│
│,。││款日起止利息。│
│甲├───┼───────────────────────────┤
│方│6.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 收罚息,由乙方主动│
│同││计还甲方。│
│意├───┼───────────────────────────┤
│拆│7.用途││
│借├───┼───────────────────────────┤
│资│8.借据│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
│金│生效│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
│给││法定代表人盖章。│
│乙├───┼───────────────────────────┤
│方│9.借据│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据│
│,│终止│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议├───┼───────────────────────────┤
│定│10. 调│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 │
│下│整事项│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借据│
│列││。│
│条├───┼───────────────────────────┤
│款│11. 责│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 │
││任│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
││12. 担│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据│
││保│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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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单位:│担保单位:│ 拆入资金单位: │
││││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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