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本人怀孕并临近生产(预产期是年月日),为确保生产顺利并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人申请休产假90天、晚育假30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120天)。休假期间本人工作由代为接管,休假期间如有工作咨询,请致电:133。
特此请假,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另附:法定产假期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时间:90天+30天(晚育)+15天(剖腹产)+30天(寒假顺延)5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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