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相关申请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相关申请书1#
申请人:__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我公司申请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公司__x万元的现金,而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x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_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__有限开发公司
____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相关申请书2#
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371127073,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13983800425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7)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7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17)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98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04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 1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98年12月9日至1999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01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04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17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3
#执行异议相关申请书3#
申请人:__X,女,__X年__X月__X日生,汉族,住__X 市__X弄__X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__X市__X区__X路__X弄__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11年3月__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3月__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__X自2017年6月__X日已被羁押于__X市__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__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__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__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__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__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__X市__X区__X路__X弄__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__X区__X路__X弄__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__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__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17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__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__X路__X弄__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证据2:自愿离婚协议书)
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申请人认为该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其一,根据(__X)__X刑初字第__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理由认定该房屋并未进行抵押。当时辩护人已在当庭请求法庭认定此房屋抵押有效,并折价扣除相应数额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法庭并没未确认此房屋抵押有效,还是将该房屋折价款列为非法集资。其二,被执行人__X当时主动找该债权人拟将此房屋转让或以抵押的方式归还一部分款项,并将房产证交出,但该债权人并未同意,也没有去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所以此房屋并未进行任何抵押。
另外,有人主张被执行人__X无权私自将此房屋进行处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__X)__X刑初字第__X号刑事判决书上认定犯罪的主体是被告单位,即__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个人。至今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在公司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其法人无权处置自己的私人房产。
三、执行此房屋拍卖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1、(__X)__X执刑字第__X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是(__X)__X刑初字第__X号刑事判决书,其判决如下所示:一、被告单位__X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__X万元。二、三、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责令退赔尚未退赔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证据3:__X市__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__X)__X刑初字第__X号第6、7页)
在第三条中明确写明是将“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而上述被执行房屋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X在1995年左右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系被执行人__X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被强制拍卖。
(证据4:__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__X),拆迁补偿时间为2004年__X月__X日,而集资行为发生在2017年__X月,表明此房屋并非是违法所得购置的房屋,为其合法私有财产)
2、另外,(__X)__X刑初字第__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单位犯罪,即刑事判决书所列的被告单位:__X有限公司,被责令退赔的义务人也应是__X有限公司而非其法人,被害人应该提请贵院去查封并清算__X公司来追讨损失,强制拍卖__X的唯一私有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3、依据人民法院报理论版《刑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判决执行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其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并非是确定一种具体的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执行规定》)才未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
《执行规定》第2条第(1)项将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将具有“责令退赔”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明列其中,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三、位于__X市__X区__X路__X弄__X号402室的房产根本没有被执行人__X的份额。即__X区__X路__X弄__X号402室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2004年此两套房屋基本上是同时进行拆迁,根据有关拆迁法律规定,被执行人__X只能在一处享受拆迁政策,所以他选择了__X市__X区__X路__X弄__X号602室的房产。__X区__X路__X弄__X号402室这一套房屋不管动迁协议上有没有他的名字,补偿的面积都不会发生变化。即根本没有他的份额,况且他并没有在动迁协议上签字。后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X离婚,动迁协议上更没有保留他名字的必要。且动迁协议当然以发生更改后的最新协议为合法有效。
(证据5:__X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__X等),拆迁补偿时间为2004年__X月__X日,与__X路__X弄__X号602室的拆迁几乎同时进行。且被执行人__X未签字,修改处有__X市__X区__X镇人民政府的盖章确认。)
四、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__X市__X区__X路__X弄__X号602室房屋,是被执行人__X的唯一住所。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__X早已离婚,被害人所提供的__X市__X区__X路__X弄__X号402室房屋是申请人的个人财产,与被执行人__X没有关系。所以__X路__X弄__X号602室是被执行人__X唯一的住所。如果强行继续拍卖程序将至被执行人无处可住,无家可归。尤其是在他出狱后会同时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与社会压力,对已稳定的社会关系将产生巨大影响,,其必会造成不安定不和-谐的社会影响。
五、被执行人__X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
2017年申请人与__X离婚,儿子__X时年10岁。当时约定__X由申请人抚养,被执行人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但至今一分未付。如果法庭定要不认可申请人所述,继续强制处置被执行人所存的唯一财产,也提请法庭考虑此因素,扣除8年共计96000元抚养费以供抚养儿子为盼!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__X人民法院执行庭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相关申请书4#
案外人:__X。
执行异议请求
1. 依法撤销__X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
2. 立即解除对位于__X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获知贵院在办理__与__、__执行纠纷一案期间,于__年__月__日做出(2012)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位于__房屋查封,并准备进行拍卖。案外人认为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存在严重的错误,特依法提出本异议:
一、__人民法院(2012)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
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结合本案:
1.位于__房屋虽然登记在__名下,但在__年__月__日案外人与__、__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__作为协议书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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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该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并于当日进行了房屋交接验收,将房屋交予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而且案外人也已经按照约定支付完毕购房款。贵院在 (2012)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中也查明该房屋存在转让的事实,但认定被转让人错误。
2.按照案外人与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__、__应该将该房屋过户给案外人,但__、__存在严重违约,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将__、__诉讼至房屋所在地的__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__人民法院的开庭调解笔录中,__、__也承认了该房屋产权转让给案外人的事实。
3.案外人接收房屋后,一直在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并支付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房屋所在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委员会也均予以证实案外人就是房屋的业主。
因此,案外人与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案外人,案外人已经早已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案外人享有的该房屋的相关权利依法也应受到保护。
二、贵院应依法撤销(2012)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位于__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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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由此可知,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只要在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不动产,并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该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合本案:
1.案外人已经支付完毕“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购房价款。
2.案外人也早已经从__、__手里接收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
3.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是__、__未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的约定,严重违约所致,案外人也已经将其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为案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因此,贵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撤销(2012)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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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贵院应依据客观事实,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善意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切实公平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12)执字第__号执行裁定书,并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此致
__人民法院
附证据如下:
案外人: __年__月__日4 / 4 。
#执行异议相关申请书5#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225条)
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停止(或撤销、纠正、中止) 执行行为(或对某财产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7) 法执字第 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生活必需住房,根据法律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或撤销、终止、纠正、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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