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再审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再审申请书1#
申请再审人:ZZ,男,汉族,1965年4月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NN,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漯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ZZ、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NN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2019)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决第2项,依法查清真实欠款。
2、撤销原判决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诈骗,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4、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ZZ个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2项948万元借款。
2019年3月20日ZZ还钱给NN钱的汇款单两张,共计21万,这21万应从948万中扣除。一、二审理期间申请人ZZ陈述到此两笔还款事项项时,被申请人NN拒不承认。申请人ZZ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也均未调取,现在申请人ZZ已从银行调出还款账单,以证明曾还款21万的事实。(二)原判决认定1216.5万借款缺乏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19年8月25日ZZ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19年9月16日ZZ写的保证书借款1216.5万相互矛盾,这足以说明原判决认定1216.5万借款真实有效是错误的。
2、原判决“ZZ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将ZZ收取的承建服务区的390万保证金予退还”,违反2019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退款时间规定。且录像证据显示NN根本就没给ZZ这390万保证金。
①2019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NN要交600万施工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淄博市黄河工程局交纳给业主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执行,现在还不是退还390万的时间。
NN在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合同后,由于没钱交纳,就让ZZ对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黄河工程局收390万的保证金的条,这部分钱将来从ZZ在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还给NN。所以,原判决认定由于ZZ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是错误的,因为ZZ已让NN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在2019年8月18日签订了服务区施工合同,所以让ZZ在未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结算提成的条件下退还这390万,明显违反退款的约定条件,所以依合同约定390万现在不应退还。
②通过申请人提交法庭的录像中ZZ和NN对话,说明了这390万保证金NN根本就没给ZZ。
“ZZ:保证金你就没给我啊。
NN:你说没给你就没给你呀?
ZZ:以事实为依据,你能冤枉我吗?
NN:我到时候没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这就是办法啊。”
3、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能证明了:NN包括借给ZZ的、购买机器设备的总共化了有460万。这就充分说明了NN和ZZ之间的借款不会超过460万元。
综上,原审判法院对录音、录像证据不予采信,也不依法审查出借资金来源,不审查资金交付痕迹证据,不审查真实欠款数额,仅依被申请人的1216.5万元的借条就认定借款真实有效明显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借款不真实的举证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该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借款的人承担。结合本案,实际借钱交给ZZ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NN承担,但原执法犯法的将此举证责任转嫁到申请人身上,让申请人承担没有借钱的举证责任,并以举证不能判决认定“事实上不存在的1216.5万元巨大、高额债务”是严重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的规定的。
二、[同泽置业公司担保部分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2019年9月16日保证书上借款1216.5万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
1、通过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19年8月25日ZZ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19年9月16日ZZ写的保证书上1216.5万借款相互矛盾,说明主债务1216.5万元不真实。
2、通过原审查明应当扣除的220万和已还过的48.5万元,还有948万借款来看,被申请人NN明知ZZ没欠那么多,并已还了几十万的情况下,非旦不予扣除,还变本加历的让ZZ写下1216.5万借款,这就充分说明了他欺诈的故意,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综上,NN采用欺诈的方式,把原没有1216.5万的债务让ZZ写了下来,并让同泽置业公司担保,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同泽置业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依《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19年9月16日保证书上1216.5万的借款合同显属无效合同。因此,对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主合同无效。
(二)原判决“NN在同泽置业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章程,未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从而判处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显属太轻。
从NN让ZZ写保证书的录像可知,承诺书是NN一个人口述让ZZ照写,是NN主动提出让同泽置业提供担保,存在恶意欺骗公司担保的行为,并不像一、二审说的仅是没有审查相关章程或股东决议,本案的担保书均是在NN一人策划下制作的,所以公司担保是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的,判决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太重。
(三)原判决超出被申请人NN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NN起诉申请人同泽置业的是借款,原判决申请人同泽置业承担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明显超越了借款关系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书2#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_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3#
申请再审人(姓名)(一审__、二审__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一审__、二审__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__X因与被申请人__X (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____) 字第 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 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 ”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4#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5#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XXXXXX。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XXXXXX。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1日()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内法民初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__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南民一终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__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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