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XXX电器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胡志海律师依法接受广州市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清收货款,现致函如下:
贵公司向广州市XXX有限公司订购玻璃制品,广州市XXX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完全正确履行交货义务,贵公司理应在2007年8月15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共计:203543元,但贵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至今贵公司仍拖欠余款73543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9118.82元。承办律师依法敦促贵公司见函后于2008年7月3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承办律师将根据的XXX有限公司委托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公司的付款责任与违约责任。诚望贵公司三思。
顺致商祺!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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