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委托书公证,应遵循申请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的原则。委托书公证,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3)委托书文本;(4)公 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委托公证
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委托行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单方签署委托书;双方法律行为,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或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由于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保证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委托公证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委托公证,由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或委托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申办委托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⑴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身份证等),法人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
⑵草拟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
不论是委托书还是委托合同,均应写明以下事项:
⑴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 ⑵委托的原因。
⑶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⑷受托人可否转委托。
⑸委托范围,主要有三种: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进行某一特定代理行为;②特别委托,即规定在某一时间内实施同一行为的权限;③总委托,即规定办理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权限。
⑹委托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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