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中央纪委、省市纪委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了与公安、检察、法院的衔接力度,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并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有关联合办案的制度,可以说已经初步构成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增强了查办违纪违法犯罪的力度和效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该积极研究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纪检监察与司法机关的协作机制。下面分三个方面内容来谈点个人的见解:
一、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中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办案领导机制。近年来,我区在查办大要案过程中,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办案工作情况,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成立了以区委书记叶建青任组长、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吴勇为副组长,公安、检察、法院、政法、审计、司法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区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和以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吴勇任组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吴茂发、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邹裕明,区委常委、公安分局长刘向东三人为副组长,法院、检察、区纪委分管案件的领导为成员的区反腐败协调小组。纪委、公安、检察、法院主要领导亲自抓办案,定期分析办案工作情况,对一些重点案件的查处,亲自组织,直接指挥。分管领导全力以赴,尽职尽责,集中精力抓案件。对上手的案件精心组织,亲临一线,靠前指挥。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采取成立区委专案组的形式,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成效非常显著。
(二)建立办案协作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出台了《区反腐败协调小组关于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办案的意见》,形成了明确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办案协作机制。一是明确案件管辖范围。区纪委定期召开由公安、检察、法院等组成的办案工作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调度各执纪执法机关办案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互通情况、资源共享。并明确在案件查处中,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中共党员、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查处非纪检监察对象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主要负责查处非纪检监察对象涉嫌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案件需要,在执纪执法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参与办案,进行联合办案。需要对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或同案的非党员、非监察对象进行询问时,提请公安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如我们在调查区林业系统有关问题时,发现某林场存在滥砍乱伐、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调查组根据发现的问题要求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助,查清了非法所得20多万元的违法犯罪事实,结果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明确案件移送的条件和程序。区纪委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公安、检察、法院依法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法院在一审判决后,书面函告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三)建立办案人才储备机制。区纪委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一起从单位中一共选出16名办案人员,从基层纪委或区直部门选出30名陪护人员,组成办案人才库,这样有效地解决了办案力量不足、抽调人员难的问题,较好地提高了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区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已经成立,并且已经开始在做相应的工作,但由于办案中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片面思想,即使是在案件查办当中发现了不属于自己单位管辖范围的案件,有些部门也很少将发现的线索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移交给该管辖的机关。
(二)协作衔接不紧密。区纪委与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前期调查、立案等方面进行探索与尝试。针对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脱节的问题,根据要求,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执纪执法机关协作办案的意见》,确立了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协调处理及备案审查等多个制度。这些机制和制度建立,对实现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衔接机制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改观。
(三)信息沟通不畅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等方面各自都掌握一定的信息,遇到案件时,都是层层汇报、临时解决,只有信息到了纪委、公安、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机关“一把手”这里,认为需要一起来协商时信息才会通畅。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中的对策及建议
(一)发挥好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政法、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制度。一是通过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区纪委监察局通过联席会议,通报一段时间以来查办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通报查办纪检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通报查办的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案件的情况;法院通报民事、行政案件中,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工作失职等情况。二是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学习,消除认识分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通过联席会议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听取业内富有经验办案人员的高见,增加见识。三是通过联席会议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分析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案原因和规律、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重要信访件的解决方法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方案,还可以积极探索执纪执法机关加强协作办案的新途径。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协作难。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加大协作办案力度,对协作查办的案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涉案主要对象进行控制、突破的单位为案件主办单位。在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纪律措施期间,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公安、检察依照其职能予以配合。比如:2008年7月,区纪委在查处东馆镇系列案件时,发现镇财政所刘某某有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区纪委与区检察院联系,将刘某某移送给检察进行处理。纪委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将移送函、案件移送登记表、复制的调查材料,移送给相关的公安、检察、法院。法院、检察院对犯罪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作出判决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副本送达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对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案件的移送,要将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书,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提供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三)加强联系沟通整合案件线索资源。区纪委监察局与公安、检察、法院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公安、检察、法院在收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后,或在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区纪委监察局,区纪委监察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重,应按照管辖分工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这样从制度上、从思想上达到一致,减少案件线索的流失,增强案源质量。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壹壹范文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11gw.com/article/18739.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