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由谁抚养范文 小明 • 2021-07-30 07:10 • 公文写作 • 阅读 544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壹壹范文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11gw.com/article/124296.html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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