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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宅基地特征
2、使用主体特定。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不可将其出卖、转让。
3、一户一宅。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不可流转性。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抵押。
5、随房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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