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向本报咨询:3年前,我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帮我办理了上海户口,所以在合同中注明了违约金条款。如果5年内我提出辞职,则要按照比例支付总额为5万元的违约金。现在我做了3年,打算出国深造。但公司说,如果我辞职,就要付2万元违约金。我的薪水并不高,这笔钱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请问,《劳动合同法》中对辞职违约金有规定吗?单位与我约定违约金数额是否需要依据?
劳动法专家陆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约定有了新规定。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为劳动者办户口、提供住房、车辆等特殊福利,并因此设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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