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却要求辞职员工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10万元违约金。这10万元违约金的约定是否于法有据?员工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旌德县法院对这起人事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双方约定的过高违约金予以纠正。
2004年10月7日,旌德县某医院职工黄医生与该院签订《进修协议》,约定:黄医生前往省立医院进修,进修期限为2004年10月13日至 2005年10月13日止;进修期间,黄医生享有与原医院员工同等福利待遇以及进修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和相应补助。双方还约定,黄医生在进修返院后 10年内不得提出工作调动、自动离(辞)职等要求,否则应承担医院所提供的进修期间一切费用并交纳违约金10万元。协议签订后,黄医生便依据协议前往省立医院进修。进修期间,原医院依约向黄医生支付了工资及进修费、车旅费等培训费用共计19405元(其中,培训费为5264元)。黄医生进修后即回到原医院工作,去年5月,黄医生因家庭原因向医院提出辞职,由此引发争议。同年11月,该医院向旌德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个月后,仲裁委员会裁决:黄医生返还原医院培训等费用5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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