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连春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范文

薛连春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范文

(2010)一中民初字第4569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张国良,男,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薛飞,男,1985年3月8日出生,北京艾柏礼品销售中心销售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桥华腾园8号楼1904室。

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

法定代表人韩乐玲,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连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连春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薛连春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二○一○ 年 六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李轶萌

书 记 员 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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