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张田,男,82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辽宁营口人,现住辽宁省盖州市某乡某村。
我年纪已82岁,患肝硬化多年,近年来更觉得体弱身虚,深恐一旦长逝,家属发生继承遗产纠纷,故邀请内弟李芳国、妹夫王正为证,并委托盖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代书遗嘱,留给我家属,各自恪守,无生争执。
我在盖州市某乡某村有3间瓦房及家具等财产,有存折1张,内存人民币3万元。这是属于我个人的财产,我身无债务,与他人亦无财产纠纷。现立遗嘱如下:
一、我后妻孙花,现年78岁,没有亲生子女,切望我子我女,负责赡养。孙花同我结婚近20年,平素对我照顾极为周到;我在病中,尤其体贴人微,我心甚慰。我愿意从银行存款中拨出1万元,连同家中的什物等财产由她继承。孙花去世之后,其遗产在生前如果没有自行处理,我子我女可以按份平均继承。
二、我大女儿张忠良在农村务农,我在农村的房产、财物全部由她继承。
三、我次女张忠芳,丧偶孀居,又无职业,一直在我身边生活,我愿将存款分给她6000元继承。
四、我三儿子张忠惠、四儿子张忠明,为国家干部,我愿将存款拨出4000元,他俩各继承2000元。
五、我幼子张忠志是工人,身多疾病,我愿将存款拨出l万元由他继承。
六、以上遗嘱共×份,经核对内容相同,文字无异。
立遗嘱人:张田(签名盖章)
证明人:李芳国(签名盖章)。
王正(签名盖章)
200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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