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声有限公司:
**鸿翔律师事务所于书元律师依法接受**市神州机械有限司委托授权,就贵司拖欠**市神州机械有限司货款一事,特致函贵司以求妥善解决。
本律师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为法制经济,讲究守法经商,诚信待人,贵司理应实事求是地按期付货款。贵司拒绝付货款及质保金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极大地损害了贵司的商业信誉,并影响**市神州机械有限司的正常经营,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鉴于此,本律师郑重函告贵司,请贵司收到本律师函后,将所欠货款及质保金3日内付清,双方可不伤和气,继续做商业好伙伴。否则,本律师将依**市神州机械有限司的委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贵司追偿。届时贵司将承担一切本可避免的额外费用之损失(如诉讼费、律师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等),并不可避免地遭受商业信誉损害的后果。为贵司计,敬请采纳本律师的建议,尽快归还质保金,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维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信贵司会做出明智的选择,请及时与本律师联系。
特此函告
顺祝商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年 11月8日
地址:**市路北区卫国路碧玉华府E座603室 邮编: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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