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址:黔西县金碧镇ⅹⅹ村ⅹⅹ组,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李ⅹⅹ(系申请人父亲),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址:黔西县金碧镇ⅹⅹ村ⅹⅹ组,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申请缓交诉讼费ⅹ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漆ⅹ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诉讼费ⅹⅹ元。由于申请人受伤严重,经历了两次转院、两次手术、五次住院。申请人父母共计支付各项医疗费用10万余元,由于申请人家庭十分贫困,又无其他经济来源,为申请人治病已经负债累累,再也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请求,恳请法院支持为谢!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申 请 人:李ⅹⅹ
法定代理人:李ⅹⅹ
**年**月**日
本文来自用户投稿,不代表【壹壹范文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11gw.com/article/122706.html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