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紧急救助的对象与范围
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陷于绝对贫困状态,严重威胁到其基本生存、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对于在区居住的本区居民、来双就业、务工以及流浪乞讨等人员,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实施紧急救助。
二、紧急救助的机制和程序
(一)紧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做到及时发现、逐级上报、快速反应和全力解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本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公开电话,落实具体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群众需求信息。
(二)建立完善紧急救助综合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区、乡两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针对解决临时特殊困难群众问题,由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组织召开紧急救助联席会议,尽快协调解决。
(三)建立与新闻媒体信息沟通机制。要通过媒体及时宣传我区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的政策及有关工作,让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了解政府实施紧急救助的渠道和方式。
(四)建立紧急救助监督考核机制。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作为民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由于不及时发现或应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临时特殊困难群众不能得到及时救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紧急救助的工作程序:
1.设立基层街道、乡镇以及村委会、社区紧急救助信息员。村委会干部、社区干部以及各类专干、志愿者要通过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对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要及早发现,及时上报。
2.区政府设立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24小时受理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申请。
3.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对于符合紧急救助条件的临时特殊困难群众,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制定、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与区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衔接工作。
三、紧急救助的职能部门
区城乡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临时特殊困难群众的紧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能,形成合力,共同解决。
民政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紧急救助对象的排查梳理、身份登记、资格认定、审核审批,并做好灾害救助、低保救助、流浪乞讨救助、慈善救助等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拖欠工资追讨和就业救助等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紧急救助的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及时救治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生活特殊困难群众的就学安排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生活特殊困难居民的户籍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四、紧急救助的资金来源
设立区紧急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向上争取;二是区本级财政安排;三是慈善捐赠。紧急救助基金设立专户,由财政部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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