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保委办公室、国家保密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中保办(局)字[201x]11号)、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保密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1x】65号)的要求,及校务会关于保密自查自评工作部署的会议精神,开展我校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一、自查自评的重点内容
根据国家保密局印发了《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试行)》(国保发〔201x〕14号)文件,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照《工作规则》各项规定,此次保密自查内容为领导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等十四个方面50项。各涉密部门通过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及时发现隐患,堵塞漏洞,进一步加强日常保密管理。
二、自查自评工作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注重实际效果。
2.按照《长安大学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方案》时间安排,请各单位对照《2016年度长安大学保密自查自评任务分解表》各项要求,认真开展自评自查。(相关材料已下发各单位)
3.请各相关单位于2016年3月11日前报送《部门自查自评工作报告》及《涉密工作检查表》,纸质版加盖公章至保密办。
支行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为促进全行各项保密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近日,农发行南城县支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采取三项有力措施全面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排查保密工作中的风险点、隐患点和薄弱点,以推动全行保密管理工作再迈上新台阶。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该行成立由行领导任组长的保密自查自评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开展全行保密自查自评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措施,规范保密自查自评检查工作,选配熟悉保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保密自查自评检查工作,以确保此次全面开展保密自查自评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全面检查,确保质量。该行严格按照《农发行县级支行保密自查自评检查表》,对包括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管理、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计算机网络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涉外保密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保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保密工作记录及材料等13个方面47项具体保密自查自评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全面自查检查,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保密自查自评检查工作扎实、到位。
按时完成,认真整改。该行严格按照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自查时限要求,认真细致按时完成保密管理各环节自查自评检查工作,掌握保密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认真整改,探索进一步做好全行开展保密管理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通过此次全面开展保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对于不断提升全行保密管理工作水平必将起到积极有效促进作用。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开展的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二、工作原则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立足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形成制度,做到强化保密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建立保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工作要求
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并将有关情况列入年度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内容,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四、自查内容
(一)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1.主要负责人对保密工作部署和落实提出明确要求,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将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保障;
2.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坚持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制度,研究部署保密工作并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及时组织查处泄密事件和违规行为;
3.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部署和落实提出明确要求,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支持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开展工作;
4.内设机构负责人掌握本部门保密工作情况,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定期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1.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管理、涉密人员管理、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涉密会议和活动管理、涉外活动管理、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等各项保密制度;
2.保密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明确具体;
3.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相关保密制度。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1.对年度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作出安排并组织落实;
2.及时传达学习上级保密工作指示、文件和有关法规制度;
3.组织涉密人员保密知识技能培训,或者按要求参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1.准确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
2.涉密人员上岗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保密法规制度,掌握相关保密知识技能,并组织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人员在岗期间,所在部门督促其熟悉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履行本岗位保密职责,定期进行自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履行审批手续;
4.涉密人员离岗前,机关、单位及其所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其清退涉密载体,确定脱密期管理措施。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1.依法明确定密责任人及其定密权限;
2.依法确定并标明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
3.不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4.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密级。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1.国家秘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等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2.密品的研制、试验、使用、运输、保管、维修、销毁等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3.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书面登记。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1.涉密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选择具有涉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2.涉密网络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安全保密防护策略配置、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安全防护和信息流转控制等措施,投入使用前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测评和审批,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3.确保涉密网络不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确保不在非涉密网络(含非涉密工作内网)、互联网门户网站、互联网邮箱、即时通信工具及境内外服务商提供的公共云服务平台等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5.按照有关规定对互联网接入口数量采取控制措施;
6.涉密计算机采取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身份鉴别、访问授权、违规外联监控、病毒查杀、移动存储介质管控等安全保密措施,不安装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模块和外围设备;
7.确保涉密计算机不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8.确保非涉密计算机不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9.确保涉密信息设备与非涉密信息设备之间不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10.保持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的防护性能;
11.建立健全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登记台账,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粘贴密级标识,明确责任入、设备编号等;
12.使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13.使用普通手机和专用手机符合保密管理规定。
(八)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1.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按照有关规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防护措施;
3.落实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涉密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规定。
(九)涉密会议、活动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等项目管理情况
1.涉密会议、活动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2.主办涉密会议或活动的内设机构指定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落实各项保密措施。重要涉密会议或活动制定保密方案并报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备案;
3.对提供涉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位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十)涉外工作保密管理情况
1.负责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的内设机构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保密提醒;
2.对外提供文件、资料和物品按规定经过保密审查审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与外方签订保密协议;
3.出国(境)团组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进行行前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措施。
(十一)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1.对外宣传报道履行保密审查审批程序;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3.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各环节保密制度措施;
4.确保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
5.建立网站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网站保密检查。
(十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情况
1.发生泄密事件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2.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及时组织调查;
3.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十三)保密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
1.按规定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2.保密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密技术检查装备和工具;
3.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机关、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
(十四)保密工作记录和材料
机关、单位及内设机构建立保密工作记录,各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材料翔实完整。
五、监督检查
1.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情况列入保密检查内容,定期组织抽查。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积极开展工作、成绩突出的机关、单位予以表扬,并将其作为保密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和评选先进必要条件;对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机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工作不落实的,督促整改,并视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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