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文种类
一、 与党委公文种类相类同
1、条例:
2、规定:
3、决定: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4、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5、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6、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7、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8、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9、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0、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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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 独有的公文种类
1、办法:
2、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或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5、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1、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2、紧急程度: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如xx办发[1999]x号
5、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
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6、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标a4纸,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
第六章 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七章 公文归档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
公文用纸采用a4纸。
正文:3号仿宋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本标准将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眉首: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的统称;
主体:置于红色反线以下至主题词之间的各要素的统称;
版记: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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